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