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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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