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