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