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