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