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 被引用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