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