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