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