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