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