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