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第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