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