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