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