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