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