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