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