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