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