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