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