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双方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边界通视道状况进行一次联合踏查,其宽度根据勘界文件的规定为十五米(国界线两侧各七点五米)。联合踏查的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事先商定。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形成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

如需要,双方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共同清理有碍通视的树木、灌木和其他植被。

一方主管部门如在本国境内清理边界通视道,应至少提前十天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禁止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及其他可能对两国有害的方法清理边界通视道。

禁止在边界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和其他经济活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