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四条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附件四: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四条 附件四: 通报航空器在国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千米 范围内进行飞行的照会式样 ______号 ______(国名)______(外交部/大使馆)向______(国名)______(大使馆/外交部)致意并根据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十八条谨通知如下: 附件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