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双方负责按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勘界和联检文件的规定维护界标和边界通视道。
双方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一国境内的界标,由该方主管部门维护;
直接位于国界线上的界标,由竖立方主管部门维护;
双方主管部门各自维护和保持本国境内的边界通视道。
双方负责按本协定第三条所述勘界和联检文件的规定维护界标和边界通视道。
双方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一国境内的界标,由该方主管部门维护;
直接位于国界线上的界标,由竖立方主管部门维护;
双方主管部门各自维护和保持本国境内的边界通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