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界线依据下列划界文件确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