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勘界文件生效后,双方每十年对国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的开始时间、程序和范围。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成立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与联合检查有关的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双方根据联合检查结果制成本协定第一条第四款所述的文件。
勘界文件生效后,双方每十年对国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的开始时间、程序和范围。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成立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与联合检查有关的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双方根据联合检查结果制成本协定第一条第四款所述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