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