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