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