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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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