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