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效
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安排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相互通知后,本安排将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生效。双方将力争尽早实施本安排。
本安排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经协商一致,本安排可予以延长。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安排,以昭信守。
本安排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法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刚果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王文涛德尼·克里斯戴尔·萨苏-恩格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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