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