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