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