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