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