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