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