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