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