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