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