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