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