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